读者应爱护图书,如遗失或损坏图书期刊、偷盗书刊,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或处理。具体规定如下:
一、损坏、遗失赔偿
1、读者遗失图书,可以购买书名、著者、出版社相同的版本或该书新版的新书赔偿,另交加工成本费2元。否则须按以下规定赔偿:
⑴一般中文图书按书原价3倍赔偿,计算机类图书出版时间超过三年的(含三年),按2倍赔偿,不足三年的,按3倍赔偿。
⑵丢失成套书刊中的一册,按成套书刊价格的2倍赔偿。
⑶丢失内部资料、工具书、珍贵图书、外文原版书按5倍赔偿。
⑷因图书丢失引起的图书超期,均按超期缴滞纳金(每天0.1元)处理。
2、遗失单本(包括合订本)期刊,基准价格为该刊全年价格。
⑴中文期刊单本按基准价格赔偿,合订本按普通图书赔偿标准,另加收装订费。
⑵外文影印期刊视具体情况按基准价格的2—5倍赔偿。
⑶外文原版期刊按基准价格的5倍赔偿。
3、遗失单张报纸者,按全月合订本价格赔偿,遗失合订本报纸者,按合订本价格的2-5倍赔偿。
4、损坏图书、期刊视情节支付赔偿:
⑴损坏图书、期刊程度较轻者,不影响书刊内容完整的,按书刊价格的20%-1倍赔偿。
⑵损坏书刊较严重者,必须经过加工整修方能流通者,按原价赔偿,并付加工费。
⑶读者剪裁、撕割书刊者,一律按偷书处理。
二、关于偷盗书刊的处理规定
1、凡窃书者,一律予以罚款,处以原书、刊价格十倍以上罚款。同时张榜示名,取消借阅资格。
2、拆除书中磁性资料者,其性质与窃书相同,拆除一册书的磁性材料罚款30元。拆除书中磁性材料并窃走者,按本条与1条同时处罚,最少罚款80元。
3、损坏书中计算机借阅用条码者,每条罚款3元。
4、一卡通限本人使用,严禁转借,一经发现应批评教育。因转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原领证人负责。
5、对用他人遗失的一卡通冒借图书者,一经查出,均按窃书论处。
6、凡借口马虎将图书带出监视器进口或将期刊带出阅览室者,一律按违章处理,处以书、刊原价的10倍以上罚款。
7、拒不赔偿者,教职工从工资中扣赔,学生不予办理有关毕业手续。
8、对不遵守入馆规定者,图书馆应批评教育,对其中不接受教育者,视情节轻重,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